转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2013-12-16 17:41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字体:

 

转发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财社[2013]57号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
    (二)补贴条件: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含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下同)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等就业服务,并实现成功就业。
    (三)补贴标准: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每人250元/年。
    (四)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补贴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按季结算划拨,职业介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1)经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
     (2)接受就业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及劳动合同、或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社保缴纳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记录等复印件;
    (3)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潮州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1)及《潮州市职业介绍补贴明细表》(附件2)。
    2.审核及拨付:申请材料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及网上公示、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介绍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二、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粤财社〔2013〕4号文规定的五类人员参加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可享受每年一次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照《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潮人社〔2010〕289号)及《转发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验收及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潮人社函〔2011〕128号)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3.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及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粤财社〔2013〕4号文规定执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上一年度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平均数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补贴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除粤财社〔2013〕4号文规定材料外,还应附《潮州市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潮州市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附件4)及由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盖章确认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备案登记表》(附件5)。
    2.审核及拨付:申请材料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及网上公示、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
    四、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自主创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岗位补贴每人200元/月。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补贴申报:岗位保险补贴实行按季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1)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
    2)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属于高校毕业生的还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3)上季度为享受补贴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潮州市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6)及《潮州市岗位补贴明细表》(附件7)。
    2.审核及拨付:申请材料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及网上公示、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求职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3.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各承担50%。
    4.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补贴申报: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给见习者本人,政府支付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申请拨付,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申请材料应附:
    ①见习人员花名册和就业见习协议书;
    ②见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③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④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⑤《潮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详见关于建立潮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潮人〔2009〕183号)附件表格)。
    (2)审核及拨付:申请材料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及网上公示、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二)求职补贴
    按粤财社〔2013〕4号文规定执行。
    六、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特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临时生活补贴。
    (三)补贴标准:1.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给予每人一次性300元的临时生活补贴;2.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四)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补贴申报:符合补贴申领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补贴应附:
    (1)参加培训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
    (3)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城市家庭学员提供低保家庭证明或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5)《潮州市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8)。
    申请应届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应附:
    (1)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贫困家庭的证明材料(低保证明、扶贫卡或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4)《潮州市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8)。
    2.审核及拨付:申请材料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及网上公示、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七、创业补贴
    (一)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
    2.补贴条件: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3.补贴标准:9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4.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已办理开班申请并组织学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附:
    (1)创业培训学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
    (2)创业培训学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同意开班批复意见;
    (4)定点培训(实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5)《潮州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9)。
     申请材料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及网上公示、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支付至定点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二)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
    2.补贴条件:对参加创业培训(实训)合格的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
    3.补贴标准:250元/人。
    4.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附:
    (1)经培训后创业成功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创业成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4)《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0-1);
    (5)《创业成功人员花名册》(附件10-2)。
    申请材料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验收、网上公示后将资金支付至定点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三)创业资助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在本省实现自主创业。
    3.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资助3500元/人。
    4.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符合申领条件人员在成功创业6个月后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有效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
    (3)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4)创业实体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5)《潮州市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附件11)。
    (四)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条件:为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
    3.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2500元/户。
    4.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附:
     (1)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3)税务登记证及1年以上相关减免费证明材料;
    (4)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
     (5)创业实体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6)《潮州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附件12)。
     八、开班材料备案
    定点培训机构在各类培训开班前,应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开班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附:

1.潮州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潮州市职业介绍补贴明细表
3.潮州市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潮州市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5.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备案登记表
6.潮州市岗位补贴申请表
7.潮州市岗位补贴明细表
8.潮州市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9.潮州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10-1.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资金申报表
10-2.创业成功人员花名册
11.潮州市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
12.潮州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