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 )

2014-02-07 19:04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字体: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潮人社〔2013〕30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由A档10万元、B档12万元统一提高到20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由12万元提高到23万元。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A档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目前的本市二类医院70%、本市三类医院55%、外市医院45%,提高为本市二类医院75%、本市三类医院60%、外市医院5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B档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目前的本市二类医院75%、本市三类医院60%、外市医院50%,提高为本市二类医院80%、本市三类医院65%、外市医院5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一类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本次不作调整,仍为A档80%、B档85%。
  三、降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起付标准
  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选择本市一类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定病种就医机构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起付标准由每年800元降低为每年600元。本市一类医院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起付标准本次不作调整,仍为每年400元。

 


潮 州 市 人 社 局 潮 州 市 财 政 局

2013年12月26日


 抄送:各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