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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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广东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旅游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根据省、市旅游局的委托,由省、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实施旅游行政处罚。
第三条 根据委托,省、市旅游质监所以省、市旅游局的名义,依法对辖区旅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旅游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省、市辖区范围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条 省、市旅游执法人员在辖区范围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应统一佩戴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穿着统一服装,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省级罚没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和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书等。
第五条 对违反旅游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需要施以行政处罚时,调查人员应对案件作初步调查,认定其违规事实的基础上,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交由省、市质监所(执法大队)领导审核,报经省旅游局领导审批后,进行立案调查和进一步取证。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中,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详细的调查笔录,调查笔录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涉及对依法设立的旅游企业(旅行社、饭店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商相关处(科)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审批决定。审批同意后,加盖旅游局印章,下达《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面交被处罚人,按送达证格式办理送达签收手续,不能当面送达的,应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旅游局应为其举行听证,听证由旅游局相关处(科)主持,并参照《国家旅游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听证程序办理。
第九条 当事人对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省、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旅游行政部门申诉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质监所起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持《省、市级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向国库交纳罚款后,需交回缴款书第六联,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的凭据。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需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书》,送局领导阅批,阅批后归档保存,以备查阅。
广东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