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社区矫正电子监控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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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对社区矫正人员采取的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措施,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电子监控对象
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统称为社区矫正人员,必须接受电子监控。
未成年、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社区矫正人员,由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市司法局批准,可以不采取电子监控措施。
第二条 电子监控设备
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配备一部指定的安装有监控软件的手机,并按规定使用。
监控手机及产生的资费由社区矫正人员本人承担。纳入城镇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社区矫正人员,监控手机产生的必要费用,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三条 电子监控措施
市、县(区)司法局、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以对社区矫正人员采取实时定位、划定活动区域、要求定期自拍进行身份识别、(视频)通话核查等电子监控措施,社区矫正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完成规定操作动作。
第四条 自动关机、故意关机和没有信号的规定
监控手机因电池无电等正当理由自动关机,社区矫正人员应及时充电并重新启动手机。手机没有信号的,视为关机。
自动关机时间超过1小时的,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向司法所报告,说明理由;超过2小时的,必须向县(区)司法局报告,说明理由;超过4小时的,必须向市司法局报告,说明理由;超过6小时的,视为故意关机。
关机时间自手机失去信号时起计至手机恢复正常信号时止。
因通信网络原因致手机没有信号的,以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数据或说明作为判断依据。
手机故障需维修的,社区矫正人员应依关机时间长短逐级报告。维修时间超过6小时,经市司法局批准同意,可以不按故意关机处理。
第五条 监控手机使用规定
㈠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监控手机,使手机24小时处于待机状态,不得人机分离,不准关闭GPS功能。
㈡社区矫正人员每周必须自拍有效像片一次并上传,进行身份识别。
㈢社区矫正人员必须保持电话畅通,及时接通监控机关来电或视频通话,接收管理平台短信,如实回答、回复核查内容。因故未能及时接通、接收的,须于半小时内回拨或回复,接受核查。
㈣不得拖欠话费。
㈤遵守监控机关其它规定。
第六条 违反监控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㈠不接受电子监控,不按规定完成操作动作;
㈡故意关闭监控手机,卸载、破坏监控软件;
㈢手机因故关机,不及时报告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
㈣未接听监控机关(视频)电话、监管平台短信,不及时回拨、回复;
㈤不随身携带监控手机或将监控手机交由他人携带;
㈥拖欠话费;
㈦其它违反监控规定的行为。
违反电子监控规定三次以上的,应当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判处管制的,应当提请治安处罚。
第七条 电子监控自社区矫正解除之日取消。
第八条 矫正执行机关的监控电话另行告知。
第九条 本规定由潮州市司法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