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档案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 )

2011-10-18 18:36
发布单位:
【浏览字体: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1、个人隐私;

2、商业秘密;

3、国家秘密;

(三)申请受理程序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提交《申请表》,也可以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上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受理申请机构

申请受理机构:潮州市档案局;办公地址:潮州市昌黎路70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68-2228361。

(五)申请的处理

本局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要求申请人补交。

按《潮州市档案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业务科室受理申请,有关科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凭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包括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后送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还必须经局长签发;

2、对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和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