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2015-05-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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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潮府〔201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粤府〔2015〕1号)精神,加快科技创新,推进民营经济再创业工作,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按照省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工作部署,引导推进我市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争取省的资金支持。 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 市、 县 (区)财政通过相应的预算安排,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 引导企业有计划、 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

    二、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激励制度。落实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优惠政策,研究制订我市加快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激励制度,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前孵化器。对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在我市建设并经市以上科技部门论证并同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前孵化器,市将列入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启动资金支持。孵化器、前孵化器运作后,可根据年度企业孵化情况及孵化器增加的面积,申请科技项目经费的扶持。研究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方式用于孵化器建设, 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明确房产土地使用权属的可以进行转让。

    三、深化财政科技资金的改革。完善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将原“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市产业发展引导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优化整合为“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制订完善市级有关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区域综合竞争力提高所面临的科技问题,加大对科技计划项目和知识产权相关体系提升建设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创新激励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面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落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换个人奖励约定政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以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五、落实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本市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 市有关部门应对所提交的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等情况给予核实确认,并出具核实意见。

    六、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优化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政策,重点资助发明专利、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及有效专利的维持。发挥专利行政执法主动、简便、快捷的新优势。推动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潮州分中心建设,探索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建立完善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调解组织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七、深化潮州市与中山市科技合作。学习借鉴中山市经验,进一步优化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点围绕完善“市县镇企”四级专业镇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整合优势科技资源,把潮中产业创新中心打造成为我市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的协同创新平台,带动县区、专业镇、骨干企业各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全面发展,为全市产业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八、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研究改善我市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和产业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推动科技、金融、产业的结合。探索设立政府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和科技贷款贴息资金,联合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形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