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潮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2025-07-17 17:0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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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类型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取比例 | 抽查时间 | 是否部门联合抽查 |
1 | 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情况的执法检查 | 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核心,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废气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固废处置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情况、执行报告情况、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开展检查 | 不定向 | 排污许可持证企业 和排污登记企业 | 对重点、一般和特殊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抽查比例,具体比例按照该事项 抽查指引执行 | 2025年 1-12 月 | 否 |
2 |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 | 不定向 | 环评报告书和报告表建设项目 | 对重点、一般和特殊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抽查比例,具体比例按照该事项 抽查指引执行 | 2025年 1-12 月 | 否 |
3 | 对企业环境风险的行政检查 | 重点对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排查。(按照生态环境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落实) | 不定向 | 有一般、较大、重大 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 | 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每季度12.5%,每年全覆盖;较大环境风险源每季度12.5%;一般环境风险源每季度每名检查人员检查至少1家(抽查到的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同时也是风险源企业的,开展排污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同时开展环境风险源检查) | 2025年 1-12 月 | 否 |
4 |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 |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防污治污的措施和设施情况,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规范化建设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等 | 不定向 |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属于审批范围的入河排污口 | 对重点、一般和特殊监管 对象实施差异化抽查比例,具体比例按照该事项 抽查指引执行 | 2025年 1-12 月 | 否 |
5 | 对入海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 | 入海排污口的设置时间和位置、排污是否合法,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是否备案,排污行为是否影响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及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是否需要限期治理及开展情况 | 不定向 |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重点入海排污口 | 对重点、一般和特殊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抽查比例,具体比例按照该事项抽查指引执行 | 2025年 1-12 月 | 否 |
6 |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行政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活动情况;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等情况 | 不定向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单位 | 每年 30% | 2025年 1-12 月 | 否 |
7 | 对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重点围绕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燃煤检测和月度数据信息化存证情况开展检查 | 不定向 | 全国碳市场发电、钢铁、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 每年25%抽查 | 2025年 1-12 月 | 否 |
8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行政检查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等法定义务落实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可能产生污染的环节土壤污染防治情况 | 不定向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内的企事业单位 | 每季度 5% | 2025年 1-12 月 | 否 |
9 | 对建设用地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行政检查 | 建设用地地块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况,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情况,及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情况等 | 不定向 | 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暂不开发利用地块 | 每月 100% | 2025年 1-12 月 | 否 |
10 |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环办固体〔2021〕20 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40 号)、《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开展对应的检查 | 不定向 | 排污许可持证或登记的涉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 | 对重点、一般和特殊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抽查比例,具体比例按照该事项 抽查指引执行 | 2025年 1-12 月 | 否 |
11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 围绕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 定向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有关企业 | 原则上每年应全覆盖 | 2025年 1-12 月 | 否 |
12 | 对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围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强制性清洁生产、重金属深度治理对应要求等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定向 | 辖区内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 | 以专项随机抽查通知要求为准 | 2025年 1-12 月 | 否 |
13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的行政检查 | 监测活动开展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数据失实或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 | 不定向 |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 每季度 25%,原则上每年应全覆盖 | 2025年 1-12 月 | 否 |
14 |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章监督检查等有关规定开展检查 | 定向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原则上全覆盖,具体按照隐患排查重点和监管实际确定 | 2025年 1-12 月 | 否 |
15 |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五章 (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事项开展检查 | 定向 |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 与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一并开展;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原则上每年应全覆盖 | 2025年 1-12 月 | 否 |
16 | 对辐射类建设项目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 | 不定向 | 环评报告书和报告表建设项目 | 合并到常规建设项目统一实施 | 2025年 1-12 月 | 否 |
17 | 对放射性废物处理、 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行政检查 | 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或处置有关情况 | 定向 | 产生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原则上每年应全覆盖 | 2025年 1-12 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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