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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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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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强制法》),规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强制工作,加强税收征管、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以下均简称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发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强制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税务机关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提出更高要求。《强制法》实施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税务行政强制的程序也亟待完善。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文,要求认真做好贯彻《强制法》的相关工作。在此背景下制定《指引》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指引》一是贯彻落实《强制法》重要措施;二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三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指引》对行政强制的核心程序进行了明确,能够有效督促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程序正义,从而保障纳税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查封、扣押程序。

    1.批准(《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 由两名(含)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税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征管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六十三条);

    3.出示执法证件(《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4.通知当事人到场(《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5.告知(《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7.制作现场笔录(《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8.现场笔录签章(《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9.文书制作和送达(《强制法》第二十四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章);

10.协助执行 (《征管法》第五条);

11.保管(《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

12.延长期限批准(《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13.延长决定告知和协助执行(《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征管法》第五条);

     14.解除查封、扣押(《强制法》第二十八条,《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15.退还财物(《强制法》第二十八条,《征管法》第三十七条);

     整理相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二)冻结存款程序。

    1.批准(《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征管法》第三十八条);

    2. 由两名(含)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税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征管法》第十二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六十三条);

    3.出示执法证件(《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4.制作现场笔录(《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5.文书制作和送达(《强制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章);

6.延长期限批准(《强制法》第三十二条);

7.文书制作和送达(《强制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章);

8.解除冻结批准(《强制法》第三十三条,《征管法》第三十九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9.文书制作和送达(《强制法》第三十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章);

整理相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三)扣缴存款程序。

    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罚款(《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2.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3.催告(《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5.批准和决定(《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6. 由两名(含)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税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7.出示执法证件;  

8.文书制作和送达(《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整理相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四)拍卖、变卖程序。

    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罚款(《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2.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3.催告(《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5.批准和决定(《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6. 由两名(含)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税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7.出示执法证件;  

    8.文书制作和送达(《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9.拍卖、变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整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1.催告(《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3.批准;

    4.申请(《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5.申请复议(《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整理相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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