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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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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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和《潮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协调工作,以及决策执行落实的检查、督促工作。

综合科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人事科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工作。

其他科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建立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和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对涉及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四)重大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其他需由本局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本局人事任免决定;

(二)制定本局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三)处置突发事件;

(四)不属于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一般决策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事项。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草案起草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和确定程序:

(一)局主要领导提出;

(二)局分管领导提出并经局主要领导确定;

(三)局业务科室或属下单位提出,并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确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依照科室职责确定,涉及多个职能科室,职权交叉难以界定的,由局主要领导指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后,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事项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条 决策调研后,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结合实际组织起草决策草案;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二节 决策论证

第十一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及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对相关风险作出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相应提出风险防范应对、减缓或者化解措施;决策风险评估后应出具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上级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涉及面广、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第十五条 公示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需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执行。

第三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和公众参与等程序后,承办科室应当将以下决策草案相关材料提交办公室:

(一)提请局领导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草案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办公室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备的,将决策草案及相关资料送交综合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或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科室补充材料或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经综合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第十九条 综合科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综合科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要求决策事项承办科室补充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综合科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政府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局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综合科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四节 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党组会议或者局领导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或者局领导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遵循以下程序:

(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决策承办科室作决策草案说明并回答提问;

(三)局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五)局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主要领导作出决定。

局主要领导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暂缓审议的决定。

决策草案暂缓审议超过1年未再次审议的,退出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制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执行科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执行科室应当根据决策所确定的执行时限或有效期,定期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第三十条 决策执行科室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局领导。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的,该专业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社会公众可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组织科室应当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就采纳情况作出回复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成果、效益;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后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领导全体会议审议后,可以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

(一)执行科室或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

(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实施的;

(四)其他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除紧急情况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修改适用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程序。

第三十四条 局作出对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决定后,执行科室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五条 人事科应当加强对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内容和目标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执行科室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局行政决策原有相关制度、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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