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 )

2013-04-23 02:05
发布单位:市卫生局
【浏览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责任,确保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对行政执法负有保障、奖励、监督职能的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责任层层分级负责制,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履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年终岗位职责考核内容。提拔、使用行政执法人员应考核其执法责任制履行情况。

第二章  执法责任人及各科室职责

第六条 局长是行政执法总责任人,副局长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局长负执法责任,各执法职能科室科长(主任)是直接执法责任人,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的执法责任人。

参与特定行政执法人,共同承办的是共同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人是审核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人是批准责任人。

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七条 医政科职责:(一)负责组织《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在我市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学习。

第八条 卫生监督与预防保健科职责:

(一)负责组织《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学习。

   第八条 爱卫办职责:组织《爱国卫生条例》、《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定的贯彻实施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宣传、学习。

第九条 红十字会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宣传、学习。

第十条  人事科职责:

(一)负责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

(二)参与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职责:

(一)协调各执法科室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

(二)负责检查、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对不依法行政行为提出督察意见;

(三)审核行政处罚案件,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

(四)负责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及卫生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

(五)承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六)参与行政应诉工作;

(七)参与考核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要求

第十二条 各执法职能科室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科室的执法责任制,将本科室的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明确其执法职责、执法内容和执法权限。制定各项审批、监督监测、办案程序,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均应以市卫生局名义进行。

第十四条 各执法职能科室承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行政。

卫生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要必须按本规定。

第十五条 规定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相分离制度。

第十六条 各种具体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牵涉到技术问题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十七条 各项卫生许可证、审批、鉴定、发证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时限及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依法及时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同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拒绝和推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行政行为的申诉。

第四章 卫生法制宣传与教育

第十九条 实行以宪法为核心,基本法律为基础,卫生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全市卫生系统的 行政工作人员和卫生工作者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及其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第二十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上岗前法律知识培训和在岗法律知识复训制度。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并考核培训合格取得卫生执法资格证后,方可领取执法证件。

对在职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组织一次法律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学院校学生卫生法律知识教育计划,加强医学院校的卫生法制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执法职能科室应通过各种方式对各自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做好社会宣传,增强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卫生法制观念和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新的卫生法律、法规颁布一个月后应当组织该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第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法制机制对各执法职能科室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执法职能科室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照市法制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职能科室应该组织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检查,并以局名义将贯彻实施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

第二十六条 依法需要听证的,由局办公室组织听证会。局办公室对送审和听证的案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和听证报告送局领导审查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含听证程序的案件)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听证报告、证据材料等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实行案件立卷归档制度。案件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案卷可分正副卷)送局办公室归档,以备监督。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处罚案卷按如下顺序装订:

(一)卷宗封面;

(二)卷宗材料目录;

(三)处罚决定书;

(四)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批评;

(五)立案报告;

(六)复议决定书(经过复议的案件);

(七)证据材料;

(八)审核意见书;

(九)听证笔录;

(十)听证报告;

(十一)违法行为告知书;

(十二)当事人的陈述、辩解意见;

(十三)财物处理单据;

(十四)其它材料。

复议卷宗应按如下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复议目录;

(三)复议决定书;

(四)复议申请书;

(五)答辩材料;

(六)复议受理通知书;

(七)复议终结报告及批评;

(八)原处罚决定书;

(九)证据材料;

(十)延期复议决定、通知;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各执法职能科室每年应将负责贯彻实施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向局办公室通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