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恒大城第23、37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2013-09-19 00:10
发布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浏览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建字第4451012013000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潮州市城乡规划局
日  期  2013年9月18日
 
 
建设单位(个人)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潮州恒大城第23、37幢;临路商铺;二期部分地下室
建设位置  
潮州市桥东东山美人城(新建工程)
建设规模  
23、27幢各叁拾叁层;临路单层商铺;二期部分地下室(24-32幢主体下除外),总建筑面积98778.87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23#、27#楼、临路一层商铺、二期部分地下室总平面图:建施-ZP-01
潮州恒大城MR-2-2地块公建配套平面布置图:建施-公建–01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局审定,许可建设工程的建设凭证,不能作为房产发证依据。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规划局派员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的凭本副本到市规划局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正本方为该工程的法律凭证。
六、工程施工时应确保周边建筑物安全。
七、本证自核发之日起,必须在一年内进行建设,逾期本证自行失效。
八、工程必须严格按报批图纸施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