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明珠花苑B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2013-04-27 00:59
发布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浏览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建字第4451012013000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潮州市城乡规划局
日  期  2013年4月26日
 
 
建设单位(个人)  
潮州市池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南国明珠花苑B区
建设位置  
市区彩虹东路与南较西路交叉口西侧(枫溪池湖村“大仕片”)
建设规模  
商住楼:第1幢叁拾层,第4至5幢各壹拾玖层,第7幢壹拾柒层,第8至9幢各玖层;住宅楼:第2幢叁拾层,第3、6幢各壹拾玖层;临路单层商铺;单层门房2间;负一、二层地下车库;第2、3、6幢首层架空,第1、4、5、7幢首层局部架空,首层架空面积3258.7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1439.06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1、总平面布置图(建施:2013-A018);
    2、首层架空部分为公共开放空间供住宅区业主使用,不得确权。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局审定,许可建设工程的建设凭证,不能作为房产发证依据。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规划局派员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的凭本副本到市规划局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正本方为该工程的法律凭证。
六、工程施工时应确保周边建筑物安全。
七、本证自核发之日起,必须在一年内进行建设,逾期本证自行失效。
八、工程必须严格按报批图纸施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