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晖名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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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1 00:32
发布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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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建字第445101201300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潮州市城乡规划局
日  期  2013年3月18日
 
 
建设单位(个人)  
潮州市金阳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韩晖名庭
建设位置  
潮州市绿茵路
建设规模  
1、2幢商住楼各壹拾柒层,临路单层商铺,车库出入口西南侧商铺上设壹层物业管理用房;第3、7、8、9幢住宅楼各壹拾柒层,第4、5幢住宅楼各贰拾玖层,首层架空,第6幢住宅楼壹拾捌层,首层架空;单层供气间;负1、负2层地下库。总建筑面积112342.36平方米,其中架空面积884.40平方米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不得确权。
 
附图及附件名称
   工程总平面图:J-00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局审定,许可建设工程的建设凭证,不能作为房产发证依据。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规划局派员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的凭本副本到市规划局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正本方为该工程的法律凭证。
六、工程施工时应确保周边建筑物安全。
七、本证自核发之日起,必须在一年内进行建设,逾期本证自行失效。
八、工程必须严格按报批图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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