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明宇瓷业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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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1 19:15
发布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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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44510120100005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潮州市城乡规划局
日  期  2013年3月11日
 
 
建设单位(个人)  
潮州市明宇瓷业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厂房及配套设施
建设位置  
市二期工业园区振潮北路东侧A18-1至A18-2部分地块
建设规模  
A幢办公楼肆层,B、C幢厂房2幢各叁层,D幢厂房1幢叁层,E幢配套用房1幢叁层
 
附图及附件名称
  1、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总图已调整[图号:2010-09(调整)],原用地规划设计总图(2010-09)中F幢配套用房和G幢取消;
2、A幢办公楼增加面积167.6平方米,E幢配套用房增加面积16平方米,共增加面积183.6平方米;
3、门卫房和机房(共3间)退缩道路红线不足,在城市规划需要时无条件予以拆除,并不予确权。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交附图与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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