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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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7 19:37
发布单位: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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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36

 

1.事项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登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备案登记通知书》;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类型:核准;

法律效力:核准登记后,更新申请的有关备案登记事项。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1030日国务院国发【198027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5.审批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的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登记证复印件;

3*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登记证复印件;

3*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代表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 登记证复印件;

3 *代表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4) 代表的简历;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文件、证件后标注*号的,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当经当地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澳门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7.前置审批

是否须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部门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潮州市潮州大道凤新大厦九楼) 

 
 
 

9.审批决定机关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在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交申请;

2、在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

3、在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11.审批流程

审批环节

受理 □承办 核准 □签发 发证 □其他      

 

特殊环节

□听证 □检测 □检验 □检疫 □招标 □拍卖 □鉴定 □专家评审  □其他     

 

12.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13.行政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案登记不收费

 

14.审批表格

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下载

或者到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

 
 

15.年审或年检

        

 

16.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电话:2362784

潮州市工商局监察室 电话:2285818

 
 

17备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2012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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