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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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7 19:36
发布单位: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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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34

 

1.事项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登记证》、《代表证》、《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

证件有效期:以登记证》、《代表证》上的期限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核准;

法律效力:核准登记后,可以从事业务联络活动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1030日国务院国发【198027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5.审批条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取得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详见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二)申请者须为外国(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组织,港、澳、台地区登记的企业、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6.申请资料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2、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3、第2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当经当地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澳门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4、第8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6、第8项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1)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2)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民航总局批准;(3)外国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交通运输部批准;(4)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5)外国证券类机构、证券交易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6)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7)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8)著作权涉外机构、著作权认证机关、著作权组织的代表机构,由国家版权局批准;(9)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报交通运输部批准;(10)境外医疗救援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由卫生部审批;(11)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12)境外广播电视、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13)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8、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7.前置审批

是否须前置审批

   按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

 

前置审批部门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潮州市潮州大道凤新大厦九楼) 

 
 
 

9.审批决定机关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在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交申请;

2、在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

3、在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11.审批流程

审批环节

受理 □承办 核准 □签发 发证 □其他      

 

特殊环节

□听证 □检测 □检验 □检疫 □招标 □拍卖 □鉴定 □专家评审  □其他     

 

12.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13.行政收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设立登记,收取人民币600

行政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306号。

 

14.审批表格

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下载

或者到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

 
 

15.年审或年检

        

 

16.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电话:2362784

潮州市工商局监察室 电话:2285818 

 
 

17备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2012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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