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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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7 19:23
发布单位: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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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20

 

1.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

证件有效期: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期限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核准;

法律效力:核准登记后可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设定依据

《公司法》1993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10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11日起施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12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0611日起施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4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0年10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进行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1028日国务院批准,199012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20014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4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56日国务院批准, 19917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自199191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9991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6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自200471日起施行)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20046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471日起施行)

 
 
 

5.审批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

2)投资者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

3)投资者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4)投资者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6.申请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在登记注册时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还应提交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公司。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公司的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其他有关文件。

 

7.前置审批

是否须前置审批

按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

 

前置审批部门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潮州市潮州大道凤新大厦九楼) 

 
 
 

9.审批决定机关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在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交申请;

2、在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

3、在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11.审批流程

审批环节

受理 □承办 核准 □签发 发证 □其他      

 

特殊环节

□听证 □检测 □检验 □检疫 □招标 □拍卖 □鉴定 □专家评审  □其他     

 

12.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13.行政收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执照副本每份人民币10元。

行政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费(1)字[1993]112号、粤价[1999]306号。

 

14.审批表格

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下载

或者到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

 
 

15.年审或年检

        

 

16.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电话:2362784

潮州市工商局监察室 电话:2285818

 
 

17备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2012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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