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单位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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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7 19:22
发布单位: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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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18

 

 

1.事项名称

经营单位变更登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证件有效期:一般无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核准;

法律效力:核准登记后变更申请的有关登记事项

 

 

4.设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号公布,199871施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1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200111施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56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6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

 

 

 

 

 

 

5.审批条件

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营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组建单位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9、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资金数额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7.前置审批

是否须前置审批

按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

 

 

前置审批部门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科:潮州市枫春路中段;

潮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潮安县县城区彩文路中段;

饶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股:饶平县县城区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桥区分局登记注册股:潮州市环城南路1号;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枫溪区分局:潮州市枫溪区如意路中段;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潮州市潮州大道北管委会大院内。

 

 

 

 

 

 

9.审批决定机关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在上面第8项所列的审批受理机构提交申请书,进行受理、审查、核准和领取执照。

 

 

11.审批流程

审批环节

√受理 □承办 √核准 □签发 √发证 □其他      

 

 

特殊环节

□听证 □检测 □检验 □检疫 □招标 □拍卖 □鉴定 □专家评审  □其他     

 

 

12.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3.行政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政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按100/户收取

行政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价费(1)字112号,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306号。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51号)文件,取消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4.审批表格

有,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到县(区)级以上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15.年审或年检

 

 

16.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机构和电话分别为: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科;电话:0768-2294591

潮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股;电话:0768-5813088

饶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股;电话:0768-8892045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桥区分局登记注册股;电话:0768-2371497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枫溪区分局;电话:0768-2922205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电话:0768-2852793

 

 

 

 

17.备注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51号)文件,取消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2012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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