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

2012-05-17 19:17
发布单位:市工商局
【浏览字体:

                                                      编号:7

 

1.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证件有效期:一般无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核准;

法律效力: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并可从事经营活动。

 

4.设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号公布,199871施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1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200111日施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56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6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

 
 
 

5.审批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资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7.前置审批

是否须前置审批

按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

 

前置审批部门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科:潮州市枫春路中段;

潮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潮安县县城区彩文路中段;

饶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股:饶平县县城区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桥区分局登记注册股:潮州市环城南路1号;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枫溪区分局:潮州市枫溪区如意路中段;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潮州市潮州大道北管委会大院内。

 
 
 

9.审批决定机关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在上面第8项所列的审批受理机构提交申请书,进行受理、审查、核准和领取执照。

 

11.审批流程

审批环节

√受理 □承办 √核准 □签发 √发证 □其他      

 

特殊环节

□听证 □检测 □检验 □检疫 □招标 □拍卖 □鉴定 □专家评审  □其他     

 

12.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3.行政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政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

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行政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价费(1)字112号,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306号。

 

14.审批表格

有,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到县(区)级以上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15.年审或年检

 

16.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机构和电话分别为: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科;电话:0768-2294591

潮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股;电话:0768-5813088

饶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股;电话:0768-8892045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桥区分局登记注册股;电话:0768-2371497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枫溪区分局;电话:0768-2922205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电话:0768-2852793

 
 

17.备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2012 3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