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潮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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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23:52
发布单位:市编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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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潮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保留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继续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市编办将组织开展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清单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一)单位范围:潮州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涉及的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二)事项范围: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工作原则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一是确需保留作为本单位行政审批必要条件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依据。二是坚持“五个一律清理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我市对应事项一律清理取消;对审批部门以“红头文件”自行设定的事项,一律清理取消;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清理取消;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一律清理取消,不得转嫁给申请人;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一律加大力度清理取消。

    三、工作方法和内容

各有关单位应以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为基础,逐项梳理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中作为审批条件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参照《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34 号)公布事项内容,结合我市已开展的清理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成果(共三批,分别以潮府〔2016〕20、25号,潮府〔2017〕29号文件公布),遵循工作原则,按附件2的格式编制形成本单位拟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科室和人员责任,配合市编办建立联络员制度并加入“中介服务事项清理”QQ群(群号:624743558),强化工作过程中的沟通联系。《拟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加盖公章后请于11月24日(周五)下午下班前报送市编办审核,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将经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此后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并且在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中,一律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相关中介服务要求。

 

附件:1.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省政府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2.拟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潮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联络科室:市编办体改科,市政府楼308室;联系电话:2292896;传真电话:2285551;电子邮箱:sbbt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