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 )
2018-05-17 19:50
来源:本单位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公通〔2018〕6号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根据建金﹝2018﹞46号,经中心班子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潮府﹝2014﹞8号文第十三条第(二)项“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提取时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补充调整为“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提取时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二、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
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将依据市公积金中心《关于严厉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潮公积金﹝2018﹞8号)文件相关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