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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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00:23
来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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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金〔2018〕45号和潮府〔2014〕8号文的规定,每年7月1日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变更的时间。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凡需要调整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的单位,应在6月底前报我中心核准后才能变更。

二、企业和自收自支(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调整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应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2)《潮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明细表》一式三份;

(3)2017年度工资发放表、奖金发放表(均为复印件加盖财务公章)。

三、市直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也应在6月底前报我中心,经核准后才能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12%计算,缴存基数不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基本工资及津补贴按潮人社〔2016〕275号文执行,同时,经市财政局同意,2017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列入2018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中,其余按照原来的计算口径不变。

市直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提供的材料:

(1)《潮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表一式四份(可缩印成A4纸);

(2)2017年12月工资发放表和津补贴发放表,2017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计划生育奖金及绩效考核奖金发放表;凡在2017年因职务变动、工资调整等原因而发生工资补贴变化的,还应提供人社局工资变动证明。

    四、各调整单位可从发文之日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调整审核手续;缴存基数调整涉及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单位,候市统计局相关数据公布后再作调整申报。相关表格可前往中心公共邮箱下载:czgjj123@163.com  密码:2137531

请各有关单位将此通知转发到各所属下属单位。

 

业务联系电话:

1、市(含湘桥区、枫溪区):2137531

2、潮安区:6619751

3、饶平县:8894027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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