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申请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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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18:32
来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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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2016﹞7号
关于补充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申请条件的通知
各业务承办银行:
经请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办理方式及申请条件从9月21日起作出如下补充完善和修改:
一、取消原“以贷冲贷”办理方式,只保留“先还后贷”办理方式;
二、申请条件修改后如下: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的商贷尚未还清,且商贷的居住房屋是一手房;
(二)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能力及良好的信用状况;
(三)商业住房贷款满两年,且符合商贷提前还款要求;
(四)已办理商贷的住房须已办妥《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自愿自觉配合做好抵押登记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
9月20日之前受理申请的“商转公”业务按原申请条件办理,各承办银行应及时尽快办结。
特此通知。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