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征信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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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2 19:24
来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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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2016﹞3号
关于个人征信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潮公积金管委会〔2015〕1号文件,为更好开展公积金业务,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包括配偶或共同买受人)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中,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买受人)各种贷款(含住房贷款、经营性或消费性等个人贷款)二年内(含二年)不得有逾期记录。逾期记录如果超过二年、累计不超过三次(含三次)的,在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可予以贷款,但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价的40%。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包括配偶或共同买受人)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中,贷记卡或准贷记卡二年内逾期记录有二次的(含二次),且每次逾期没有超过30天(含30天)的,在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可予以贷款。二年内超过二次、二次逾期中有一次超过30天的,贷款不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