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政策解读

2024-04-01 15:3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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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规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中心对《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潮公积金规〔2020〕1号)进行修订,形成《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潮公积金规〔202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潮公积金规〔2020〕1号),自2020年颁布实施至今,一直作为指导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工作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结合五年来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调整,修订并形成《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第三条;

  (四)《关于修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潮公积金通〔2023〕16号);

  (五)《潮州市落实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细则》(潮金〔2023〕20号);

  (六)《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七)《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若干要求》(公通〔2019〕19号)。

  本《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并参照上述相关文件进行政策上的完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及解读

  (一)第一条:将原条款中“根据《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修订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已不再适用,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删除。

  (二)第三条:将原条款修订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本办法,港澳台同胞以及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申请贷款时,应具有港澳台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修订原因:为适应现阶段我市开展的营商环境和惠企惠民政策,借鉴省内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港澳台同胞以及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第七条第二款:将原条款修订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须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已销户的账户缴存记录不计入),且最近6个月(含)处于连续足额缴存状态(含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

  修订原因:根据历年贷款业务实际操作流程进行补充完善,使贷款办法更加严谨、流程更加通顺,补充完善计算缴存月份的认定标准。

  (四)第七条第六款:将原条款修订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修订原因:为使文字表述更加严谨,语句更为通顺合理,便于理解。

  (五)第十一条:将原条款修订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首付不得低于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不得低于30%;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首付不得低于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不得低于30%”。

  第十二条:将原条款修订为“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夫妻仅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未婚单身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上文所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总额的20倍。对已办理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得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将原条款修订为“持全国异地贷款证明到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及贷款申请条件与本地缴存职工相同”。

  第十四条:将原条款修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以主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增加5年偿还期为限,且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五条第二款:将原条款修订为“楼龄不得超过20年,且楼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修订原因:根据《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关于修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潮公积金通〔2023〕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第三条,修订以上条款。

  (六)第十五条:在原条款中增加第七款“二手房的可贷比例以该套房产的楼龄来确定,楼龄小于5年(含),可贷比例为70%;楼龄大于5年小于10年(含),可贷比例为60%;楼龄大于10年小于15年(含),可贷比例为50%;楼龄大于15年小于20年(含),可贷比例为40%。”。

  修订原因:根据《二手房楼龄可贷比例要求》,参照省内城市公积金中心二手房贷款政策及历年贷款业务实际操作流程,加强对二手房贷款风险的控制,明确二手房可贷比例。

  (七)第十五条第二款:将原条款中修订为“楼龄不得超过20年,且楼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修订原因:为使文字表述更加严谨,且与第十五条第七款相对应,“房龄”改为“楼龄”。

  (八)第十六条:将原条款中修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修订原因:因人行公布执行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会随时变化,为使表述更加合理。

  (九)第十七条第二款:将原条款修订为“借款人在借款期间违反协议约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达12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

  修订原因:“无故”字面上的解释无任何的原因和理由,往往违约的人都有各种原因和理由。为使表述更加严谨,明确停止缴存的时间,与贷款合同相呼应。

  修订原因:根据《二手房楼龄可贷比例要求》,参照省内城市公积金中心二手房贷款政策及历年贷款业务实际操作流程,加强对二手房贷款风险的控制,明确二手房可贷比例。

  (十)第十九条第四款:将原条款修订为“征信授权书”。

  修订原因:根据历年贷款业务实际操作流程进行更改。

  (十一)第十九条第五款:将原条款修订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工资收入根据职工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予以确认;共同借款人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存基数确认,需提供社保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的缴存明细;共同借款人为现役军人的,工资收入凭所在部队后勤保障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予以确认;共同借款人为退休人员的,凭社保缴存证明及最近6个月的退休工资流水明细予以确认;借款人月还款额(其他债务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

  修订原因:根据历年贷款业务实际操作流程进行补充完善。

  (十二)第十九条第六款:将原条款修订为“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对其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修订原因:根据历年贷款业务实际操作流程进行更改。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日      


政策原文请点击链接:《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潮公积金规〔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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