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章程

2023-12-15 09: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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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设立的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副处级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潮州市湘桥区西河路12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市财政核拨,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缴财政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86.96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潮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无。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潮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十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编制、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职责,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支部是党在本单位设立的基层党组织,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和本单位党组的领导下,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领导,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通过制定《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工作规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及中心各项党支部党建工作制度开展工作,通过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决定基层党建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通过党组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全面推进本单位基层党的建设。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由中共潮州市委审批成立,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支部由中共潮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批准设立。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本单位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开展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工作开展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

第十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分别如下:

(一)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有关指示,讨论落实意见和工作措施;

2.根据《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工作规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

3.领导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并自觉接受中共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配合中共潮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督促指导;

4.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5.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6.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由组织任命。

(三)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职期限;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接受潮州市委、市政府考核和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评议。

(四)议事规则:按《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中心主任由潮州市人民政府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拟任法定代表人选为中心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依据机构编制规定,共设置综合科、计财科、归集个贷科和审查科4个内设机构,在潮安区和饶平县分别各设置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作为分支机构。以上产生程序和议事规则按照中共潮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文件执行。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本单位服务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提出控告、检举事项的,有权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二)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事项应该具体明确,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通过网站、热线或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公开信息;

(二)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业务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按照《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等规定开展业务运行。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及住房公积金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及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科学编制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接受的捐赠及资助必须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稽核工作管理制度》开展内部稽查工作,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布;

(三)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结果、行政审批等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

(四)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公开的事项;

(五)违法违纪的投诉途径和处理办法;

(六)其他必须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经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和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5日经举办单位审核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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