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8-31 16:5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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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规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及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中心对《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潮公积金规〔2019〕1号)进行修订,形成《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潮公积金规〔2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潮公积金规〔2019〕1号),自2019年颁布实施至今,一直作为指导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工作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结合五年来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调整,修订并形成《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关于调整2022-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潮公积金〔2022〕17号)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四)《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广东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22日)

  (五)《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

  (六)《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与常规性政策衔接过渡有关工作的提示》( 2022年12月1日)

  本《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并参照上述相关文件进行政策上的完善。

  三、参考依据

  《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潮府规〔2021〕22号)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及解读

  (一)第四条第一款:将原条款中“市直和湘桥区、枫溪区以及上级驻潮单位和职工到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饶平县、潮安区的单位和职工分别到所在县、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修订为“市直和湘桥区、枫溪区以及上级驻潮单位中由财政统缴或者财政拨款的单位和该单位职工,到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或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饶平县、潮安区由财政统缴或者财政拨款的单位和该单位职工分别到所在县、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其他单位可就近任意选择在本市管理中心办理大厅、县区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修订原因:“市直和湘桥区、枫溪区以及上级驻潮单位”、“饶平县、潮安区的单位”并不都为“由财政统缴或者财政拨款的单位”。

  (二)第五条:将原条款中“根据办事指南带齐相关资料到单位所在辖区的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修订为“根据办事指南带齐有关资料到本市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县区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修订原因:根据公积金归集业务受理渠道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三)第六条:将原条款中“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修订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先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修订原因: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四)第八条:将原条款中“所在地”删除。

  修订原因:明确办理业务地点。

  (五)第九条:将原条款中“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删除,同时对条款内容重新进行明确表述,使语句表达更加清晰严谨。

  修订原因:根据《关于调整2022-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及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六)第十条:将原条款中“逾期不予办理”删除。

  修订原因:使缴存政策更加人性化便民化。

  (七)第十一条:将原条款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修订为“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修订原因: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八)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将原条款中“房地产权证”修订为“不动产权证”。

  修订原因:根据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即房产证)改发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即不动产权证)。

  (九)第十四条第二款:将原条款中“新建、改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结算书;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修订为“新建、改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结算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可以不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修订原因: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增加自建房提取材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同时,根据《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广东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22日发)的文件精神,广东省自2019年9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十)第十四条第四款:将原条款中“住房贷款到期或实际偿清住房贷款本息后,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修订为“住房贷款到期或实际偿清住房贷款本息后,提取时间延长至贷款结清次年年底。”

  修订原因: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务虚会会议纪要》(2022年12月12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可提取时间延长至贷款结清次年年底,本套房产可提取金额总计不超过首付加已还贷款本息之和。

  (十一)第十四条第五款:将原条款综合修订为“职工及配偶在潮州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以家庭为单位,每户每年可申请租房提取2次,累计提取总额度不超过9600元(提取额度符合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按照实际情况执行)。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查询证明中如有2018年后潮州市各乡镇新确权的自建住房的,自建住房地址与夫妻双方工作地不在同一街道(镇)的,可以以租房事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产的查询证明(房产查询证明以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的工作地和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确定依据,有效期为三个月)、户口簿(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六条:将原条款中“职工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删除。

  第十八条:在原条款中增加“除租房提取外,职工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修订原因:根据《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与常规性政策衔接过渡有关工作的提示》( 2022年12月1日)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务虚会议纪要》(2022年12月12日)等相关文件对租房提取政策的规定,修订以上条款。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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