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政策解读

2020-06-01 11:3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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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我中心对《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潮府〔2015〕38号,下称《个贷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自2002年首次制定实施至今,经过了18个年头,一直作为指导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工作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截至2020年3月,我市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3312笔,52.20亿元。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5年起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潮府﹝2015﹞38号)五年期限届满。结合近几年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变化,加上2019年我中心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上线运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运作,适应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及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防范贷款风险,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对《个贷办法》进行修订。

  二、法律法规等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三)《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

  (四)《2019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潮公积金管委【2019】2号)

  (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

  (六)《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公积金管委【2014】3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

  (八)《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构的通知》(潮府〔2019〕1号)

  (九)《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本《个贷办法》此次修订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并参照上述相关文件进行政策上的修改完善。

  三、文件修订程序说明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个贷办法》已经通过我中心内部法制机构(综合科)进行初步合法性审查。经2020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在我中心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没有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按照规定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将请示市政府,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门规范性文件名义颁布施行。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及解读

  (一)第七条:根据2019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潮公积金管委〔2019〕2号),修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第二点:“按规定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且最近6个月(含)处于连续足额缴存状态(含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明确贷款申请人缴存时限和缴存状态等申请条件。

  (二)第十一条: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规定,修订“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不得低于50%”,明确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

  (三)第十二条:根据2019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潮公积金管委〔2019〕2号),修订为“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夫妻仅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第二次购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对已办理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允许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的15倍。”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贷款次数进行明确规定。

  (四)第十三条:根据2019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潮公积金管委〔2019〕2号),增加此条规定“持全国异地贷款证明到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或其配偶户籍,至少一方必须是我市本地户籍。贷款额度及贷款申请条件与本地缴存相同。”明确持全国异地贷款证明到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五)第十四条: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公积金管委〔2014〕3号)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

  (六)第十六条:根据《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修订“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第二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明确首套及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规定。

  (七)第十九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修改第二点、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构的通知》(潮府〔2019〕1号)修改第五点、根据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删除原第六点。修订为“(一)购买商品房、经适房、限价房的,提供经具有房产交易鉴证资格的机构鉴证的购房合同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符合规定的买卖合同、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二)首期付款有效凭证(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提供首付发票;购买二手房提供首付款转账银行凭证);(五)贷款关联人社保缴存基数证明或现役军人工资证明(贷款关联人无缴存公积金)”。明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填写贷款审批表应提供的部分资料。

  (八)第二十四条:修订为“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管理中心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贷款有关政策规定可作调整。2015年9月17日颁布的《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潮府〔2015〕38号)同时废止。”明确本办法有效期限及调整权限。



附件:

关于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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