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出击!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 )

2018-05-18 22:57
来源:本单位
【浏览字体:

再次出击!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5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发布《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响应,继3月22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潮公积金﹝2018﹞8号),5月1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建金﹝2018﹞46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公通〔2018〕6号),进一步完善相关提取政策及明确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现象处理方式。

一、对《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潮府﹝2014﹞8号)文第十三条第(二)项“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提取时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补充调整为“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提取时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二、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将依据市公积金中心《关于严厉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潮公积金﹝2018﹞8号)文件相关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1、对已骗提并套取的职工,将依法责令其限期内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

2、将实施骗提行为的职工(含已遂和未遂)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两年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将骗提者的相关情况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建议缴存单位对骗提者予以纪律(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我中心将报请公安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