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方志驿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2-01-21 15:27
来源:潮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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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方志驿站建设,提高地方志服务党委政府、服务经济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育人”的功能,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方志驿站,是指集地方文献收藏、地情展示、地情宣传、地情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三条  方志驿站的建设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地情、突出特色、服务社会的原则,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四条  方志驿站的建设由潮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志办”)主导,遵循“共建共享、规范管理、示范引导、合理布局”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场馆,可向市志办申请共建方志驿站:

       (一)能够提供10平方米以上相对独立的局部或整体室内空间和一定数量的书柜或书架;

       (二)场馆日常对外免费开放,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三)场馆日常应有较大的人流量,并具备志鉴史等地情文献查阅或地情展览展示及其他地情服务咨询功能;

       (四)乡村、社区的新时代文明实践点中心(站)、党群服务中心、村民活动中心、名人故居等场所可优先考虑。

       第六条  各县区地方志机构负责推荐本区域内申请共建方志驿站的场馆,并于每年6月30号前向市志办提交申请书。申请书须包含场馆基本信息、日常运营情况、拟申请用作方志驿站建设的空间情况等文字和图片资料。

       第七条  市志办收到申请书后,经初步筛选、实地考察等流程,符合条件的场馆,由市志办向申请场馆发出《同意共建通知书》。

       第八条  方志驿站由市志办统一制作提供牌匾,负责提供地情书籍。其他建设费用由共建场馆自行解决。

       第九条  方志驿站的日常管理原则上由共建场馆负责,包括书籍的整理保管、安全保障和保洁等。出现异常情况,共建场馆应及时向市志办反馈并协商处理。

       方志驿站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站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方志驿站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十条 市志办和共建场馆应积极做好方志驿站宣传推广工作,广泛收集反馈意见,持续改进方志驿站的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方志驿站的服务效能和使用频率。

       应充分利用方志驿站资源和平台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开展公益性地情教育、全民阅读、全民科普、学术交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等活动。

       鼓励结合国家及当地重要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地情宣传教育活动。鼓励、支持和推进方志驿站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员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各类基地。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志机构不定期对各方志驿站开展巡查, 检查、督促方志驿站正常开放运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因日常管理不善造成书籍大量遗失或长期不对外开放的场馆,市志办可撤销其方志驿站共建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志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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