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港进港公路(碧岗至柘林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潮国土资用〔2011〕58号)
潮国土资用〔2011〕58号
饶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潮州港进港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饶国土资(2010)20号〕及有关材料,经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1〕220号]文,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县将黄岗镇碧岗村、仙春村、所城镇鸿南村、鸿北村、南村、柘林镇柘北村、下岱村属下的集体农用地63.8512公顷(耕地10.9823公顷、园地13.4673公顷、林地10.68公顷、其他农用地28.72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与上述村集体建设用地0.6677公顷、未利用地0.2299公顷(合计64.7488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由你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潮州港进港公路(碧岗至柘林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供地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已完成开垦补充的耕地(粤国土资(验)函〔2001〕46、55号)应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质量。
三、请你县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饶平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须依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我局备案。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本批准文件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