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枫春营业部要求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权手续的批复 潮国土资用〔2011〕65号
2011-12-14 20:40
来源: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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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国土资用〔2011〕65号
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枫春营业部:
你部《关于要求办理调换土地手续的请示》收悉,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潮中法执字第63、64号,经我局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被执行人潮州市太平纸箱制品厂和潮州佳华电视机厂原位于潮安县古巷镇锡岗古德公路旁的土地总面积11277.33平方米(其中负担道路946.95平方米)调整至市二期工业园区振潮北路东侧(A-06)地块。土地用途仍为工业用地,并同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你部。
二、土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49年7月26日止。
三、本次调整土地使用权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税费应按规定交纳。
四、今后土地使用若需转让、出租、抵押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手续。
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