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深铁路潮安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潮国土资用〔2011〕52号)

2011-12-13 20:56
来源: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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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国土资用〔2011〕52号

潮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厦门至深圳铁路项目潮安段用地审查意见的请示》(安国土资〔2009〕40号)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厦深铁路潮州段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1)98号〕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你县将铁铺镇、官塘镇、磷溪镇、江东镇、龙湖镇、浮洋镇、沙溪镇有关村属下的集体农用地83.1944公顷(其中耕地51.5102公顷、园地16.3065公顷、林地4.8722公顷、其它农用地8.3378)转为建设用地,连同上述村集体建设用地1.7561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4116公顷,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7814公顷、国有未利用地2.3763公顷。上述合计批准建设用地86.3521公顷经完善征收、收回手续后,由你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厦深铁路潮安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已完成开垦补充的耕地(粤国土资(验)函〔2000〕46号、〔2002〕80号、107号、〔2003〕40号、60号)应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质量。

三、请你县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潮安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潮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上述土地批准后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规定办理。

五、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我局备案。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本批准文件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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