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华丰造气厂气体工程(二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潮国土资用〔2011〕46号)

2011-07-13 21:05
来源: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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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潮州市华丰造气厂气体工程(二期)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饶国土资〔2010〕61号)经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潮州市华丰造气厂气体工程(二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1)348号文〕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你县将所城镇龙湾村和所城镇林场属下的集体农用地49.8106公顷(耕地22.8408公顷、园地0.9159公顷、林地1.322公顷、养殖水面22.8967公顷、其他农用地1.8352公顷,其中可调整园地0.91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连同集体建设用地0.078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6647公顷(合计51.5542公顷)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由你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潮州市华丰造气厂气体工程(二期)项目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供地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已完成开垦补充的耕地(粤国土资(验)函〔2001〕55号、潮国土资〔2010〕85号)应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质量。

三、请你县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饶平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饶平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上述土地批准后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规定办理。

五、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我局备案。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本批准文件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一年七月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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