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蔡文彬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2011-06-10 21:18
来源: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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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国土资用〔2011〕32号

蔡文彬公民:

你要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位于湘桥区莲云村前乡新路北四横2号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号列:潮府国用(2009)第00907405号〕,面积180.24平方米,补交出让金后补办出让手续,作为住宅用地。

二、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七十年(从2011年1月6日起算),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潮州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三、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应由我局收回予以注销。

              

 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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