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陈锦元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2011-06-10 21:17
来源: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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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国土资用〔2011〕33号
陈锦元公民:
你要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位于市湘桥区金城巷3/21号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号列:潮府国用(2010)第00300848号〕,面积38.77平方米,补交出让金后补办出让手续,作为住宅用地。
二、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七十年(从2010年9月26日起算),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潮州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三、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应由我局收回予以注销。
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