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佘俩炎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2011-06-10 21:16
来源: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潮国土资用〔2011〕35号
佘俩炎公民:
你要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位于市枫溪区枫一村灰段头路南片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号列:潮府国用(2002)字第40001824号〕,面积66.6平方米,补交出让金后补办出让手续,作为住宅用地。
二、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七十年(从2010年12月1日起算),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潮州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三、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应由我局收回予以注销。
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