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庄丽贞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2011-06-10 21:13
来源: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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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国土资用〔2011〕42号
庄丽贞公民:
你要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位于湘桥区西新街道三利街十一幢2号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号列:潮府国用字(1997)第00601377、潮府国用字(2000)第00601465号〕,面积95.00平方米,补交出让金后补办出让手续,作为住宅用地。
二、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七十年(从2010年11月15日起算),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潮州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三、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应由我局收回予以注销。
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