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揭高速公路(潮安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1-03-30 21:24
来源: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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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国土资用〔2011〕17号


潮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汕揭高速公路(潮安段)用地报告请示》(安国土资〔2009〕48号)经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汕梅高速公路汕头至揭阳段(潮安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0)918号文〕文,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你县将庵埠镇、彩塘镇、沙溪镇有关村属下的集体农用地68.7293公顷(耕地43.61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连同上述村集体建设用地6.8525公顷、集体未利用地3.0447公顷(合计78.6265公顷)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9997公顷。上述合计批准建设用地79.6262公顷经完善征收、收回手续后,由你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汕揭高速公路(潮安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已完成开垦补充的耕地(粤国土资(验)〔2007〕69号)应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质量。

三、请你县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饶平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饶平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上述土地批准后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规定办理。

五、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我局备案。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本批准文件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一年三月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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