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营商环境“登记财产”改革政策一问一答

2024-06-14 09:49
来源: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字体:

营商环境篇:

1我市是否提供不动产登记与民生服务事项一同办理服务?

是。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过户时可根据意愿一并申请办理用电、用水、用气、用网、电视等民生业务,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分别通过线上推送和线下联动模式将民生业务需求推至民生部门,实现“不动产登记+民生服务”一次申请办理。

2、我市是否可在银行一并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

是,我市上线省金融服务总对总服务系统,全面推广“总对总”模式,并遂步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全流程网办、省内通办。企业群众可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或结清贷款时一并发起抵押登记相关申请,登记部门线上办理,并推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或办理结果,申请人无需亲自前往登记部门。

3我市是否提供不动产登记相关税费一次缴纳服务?

是。企业群众办理涉税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可选择现场一次性缴纳不动产登记环节

所需缴纳的全部税款(契税、印花税等)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动产登记费等),实现相关税费一次性缴纳,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4、问:我市企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是否需提前核缴税?

答:企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需要提前核缴税。由交易双方共同申请,取一次号,提交一套材料,由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受理,通过“一窗受理”系统推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核税后将缴税信息短信推送申办企业,企业可通过网上缴税系统纳税。根据需要,企业也可在核缴税后,提前预约,无需排队取号,直接到不动产政务服务分厅企业专窗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5问: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总共需要多少成本?

答:契税、印花税合计为3.1%(其中,买方支付交易价格3%契税,买卖双方各付交易价格0.05%印花税),此外卖方缴纳其他税款情况以实际发生为准。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除车位、车库80元/件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本(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6问:我市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收件资料清单、办理时限和收费情况是否公开?

答:公开,可以在线查询。企业群众可通过“潮州市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和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官网查询、下载和自助打印相关资料(其中收费情况登记大厅也有公示)。

7问: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是否能跨行政区域办理?

答:是。通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城市区域间协作,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高频业务“跨域通办”。截至目前,潮州市依托“广东政务服务网”,采取线上异地申请、属地审核、网上缴费(税)等模式,实现潮州市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业务跨区域“全市通办”和与深圳市“跨域通办”。

8、问:我市是否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税费征缴“一窗受理”?

答:是,我市是通过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利用信息集成、流程集成模式推行交易、缴税、登记“一窗受理”服务。

9问:我市不动产登记是否提供容缺受理服务?

答:是。潮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针对企业、群众在办理部分登记业务时对于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实行容缺受理服务。

10问:不同不动产登记业务是否可以合并办理,一次办结?

答:是。申请1.增量商品房转移+抵押权首次登记。2.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3.存量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等业务可合并办理。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土地抵押权首次登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地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11问:我市不动产登记数据是否与其他相关部门实现共享?

答:是。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多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分别有公安、市场监督、税务、民政等部门。对于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相关业务可以直接调用、共享的数据及电子证照,免收申请人相关纸质材料。

12问:是否提供自助查询服务?

答:是。潮州市不动产政务服务分厅配备了自助查询设备,群众除通过“粤省事”、“粤商通”小程序进行线上自助查询外,也可通过自助查询机查询不动产登记记录,并出具电子查询结果。

13问:是否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缴纳不动产登记费?

答: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缴交登记费。缴款人通过扫描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进行缴费,并可打印纸质票据或下载电子票据(电子票据可自行打印报销)。

14问:不动产登记部门是否提供不动产权证邮政寄递服务?

答:是。2018年10月,我市全面推行不动产权证书寄递服务,企业群众只需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自愿选择EMS寄证服务,即可享受不动产权证书快递上门的便捷服务,实现办理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

15、问:我市在便利度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1)通过不断完善业务流程,合理利用粤省事、电子证照等大数据平台,依托“一窗受理系统”,实行资料一次收取、数据一次录入、非复杂类业务一次性受理;并将证照库调取的户籍信息及身份证信息充分与税务部门共享互用,减少群众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提交材料的件数和次数,降低了群众的办事成本。(2)以支部结对共建为契机,加强与潮州市韩江公证处的业务联动,促进工作互融、资源共享、服务共推,以不动产“继承公证+申请代办”为切入点,由公证机构一次性收齐公证申请和不动产申请材料,延伸继承公证服务。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与公证服务“无缝对接”,让群众在一个地方只跑一次就能够同时享受到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两项服务,真正体验“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的跨界服务。(3)推行“不动产登记+金融”建设,以线上、线下互通互联的合作模式,在银行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企业和群众可直接在金融机构设立的便民服务窗口通过系统平台办理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等各类业务,提升不动产登记的快捷服务水平和银行信贷业务的服务能力。(4)开启企业专窗,将申请人为“企业”的不动产首次、转移、抵押、抵押注销登记等登记类型纳入专窗登记范围,无需取号,直接到企业专窗办理业务。(5)开通不动产登记“虚拟窗口”,企业、群众办理“一手房”转移登记时,可登录政务服务网进行申请。

16、问:不动产登记政策文件在哪可以查到?

答:政策文件可以通过网上查询或者通过“潮州市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和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官网查询。

17问:我市有无针对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投诉渠道?

答:有。潮州市针对不动产登记建立了政府部门、纪检监察全方位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潮州市企业、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遇到的问题。企业、市民可直接通过服务大厅投诉箱、投诉电话以及潮州市12345投诉举报平台、机关效能监督投诉平台(12345)、潮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潮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潮州市网络问政平台、“潮州市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纪检监察机关、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系统等反映和投诉。

18问:我市有无针对地籍测绘问题的投诉渠道?

答:有。企业和群众对不动产登记测绘机构发生的问题,可通过投诉电话:0768-2355582,0768-2268945,0768-2290952进行反映。

19问:我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否在不动产权证上标示注销抵押信息?

答:否。潮州市目前已取消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打印抵押、注销抵押等信息,不加盖抵押注销章。抵押登记信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20问:我市企业间存量非住宅转移登记全过程多少环节?

答:一个环节。企业双方持全部申请资料在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专窗申请,由登记部门统一收件,并将收件信息及时推送给税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完成后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21问:我市已推动哪些”带押过户”登记?

答:我市已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和“一手房”带押过户,以及“工业、商业用房”的带押过户。

22问:“带押过户”的适用范围?

答:已设定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办理不动产“带押过户”相关登记的,无需先行注销原抵押登记。

23、问:办理“带押过户”登记时,卖方及贷款银行需不需要到场共同申请?

答:办理“带押过户”需买卖双方及贷款银行到场共同申请。

24、问:如何申办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

答:申请人自行协商选定申办“带押过户”登记后,可按照《关于探索推动二手房“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以及《潮州市“一手房带押过户”工作指引》的通知,备齐材料前往不登记服务大厅申请。

25问:我市是否已推行“交地即交证”工作模式?

答:是。我市针对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供地项目,通过提前服务、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等措施,在用地单位交地时,同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6问:我市是否已推行“抵押即交证”工作模式?

答:是。我市针对招拍挂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供地项目、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商品楼房和工业类、商业类不动产竣工项目以及自建类商业、工业项目办理不动产过户,通过政银联动、流程优化等措施,打造“抵押即交证”的新做法,满足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抵押融资需求。

27、问:我市是否建立登记错误赔偿机制?

答:是。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估化的通知》,我市登记机构制定《潮州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赔偿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规范行政赔偿工作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和处理程序。

28、问:我市不动产转移登记统计数据是否公开?

答:是。企业和群众可以通过潮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和“潮州市不动产登记”公众号查询。

29、问:我市土地纠纷统计数据是否公开?

答:是。企业和群众可以通过潮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和“潮州市不动产登记”公众号查询。

30问:我市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企业经营状况信息、欠税信息、涉企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哪里可以查到?

答:以上信息均可以在“粤商通”APP进行查询获取。

31、问:我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哪里可以查到?

答:公众可到不动产政务服务分厅通过自助查询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或登录“粤省事”小程序进行查询。

32、问: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是否可随时查询办理进度?

答:是。企业群众可通过“粤省事”、“粤商通”小程序随时查询办理进度。

33、问:我市登记机构是否与除地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建立协同机制?与哪些机构建立了协同机制?

答:我市不动产登记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基础上,分别与司法部门、金融机构、公证机构及水电气网等民生企业对接,推出“不动产+司法”“不动产+金融”“不动产+公证”“不动产+民生”服务;与多部门共建“一网通办”平台,当事人可通过线上渠道一次性提交不动产登记、买卖合同备案、缴纳税费、水电气视网开过户申请材料,实现一手商品房(现售)、二手商品房买卖登记业务的“一网通办”等;充分利用国家、省、市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服务及地方渠道资源,实现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公安、市场监管、住建、税务、自然资源、法院、公证机构、民生等多部门数据平台对接,实现共享集成。

34问:通过“不动产+法院”平台,本地各级法院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答:通过潮州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法院服务”全省通办平台、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进行对接,潮州市本地及省内异地各级法院可以在线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司法查询以及查封、预查封、解封、解预查封、续封、续预查封、协助过户备案等司法控制业务。

35问:企业在国内购买(租赁)厂房等不动产有什么限制性政策吗?

答:我国支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购买或租赁厂房等不动 产,依法从事工业、商业等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国 现行法律政策对国内、外企业购买或租赁厂房的期限、位置、 建筑高度等方面没有限制性规定,国内外公司均可依法购买或者租赁。

36、问:企业可以购买(租赁)农村土地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吗?

答:企业可以依法获取、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开展相关的农业建设。

37、问:与国外企业相比,国内企业在国内购买(租赁)厂房有什么特殊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国内、外企业购买或租赁厂房的,在厂房的位置、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期限、建筑物类型等多个方面,都能够享受无差别待遇,适用同样的优惠政策。

38、问:我市是否已推行“验登合一”(竣工即交证)工作模式?

答:是。我市针对国有建设用地上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通过提前服务、并联审批、多测合一等措施,实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登记、交房即发证。

39、问:我市是否已推行“遗产管理人制度”?

答:是。我市针对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事项,通过持续优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流程,探索引入遗产管理体制人制度,建立遗产管理人不动产登记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政策保障

1、问:我市是否可以通过调解及和解解决土地纠纷?

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问: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我国现行法律采取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是法定不动产物权公示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问: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是否会核验申请人身份及申请材料?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依法核验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4、问: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可不可以提交电子证书和电子证明?

答:可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登记证明》两项标准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附图(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的登记机构电子签章、证照文件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技术规定,保障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 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第三条“三、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5、问:对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有哪些法律途径处理?

答:可依法采取司法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争议的主要事实;(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6、问: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了,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赔偿吗?

答: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生登记错误的,权利人可依法申请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第四条第十款“加强人员履职保障,探索建立登记人员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制度。鼓励各地参加责任保险。”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分散登记风险,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不受损。”

8.《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第八条第(三)款“完善登记人员职业保障。总结实践经验,拓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职业晋升渠道。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采取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等措施,健全登记风险保障机制。针对一线窗口女性占比大的特点,争取‘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完善女性职业发展保障措施。”

7、问:公众是否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如何申请查询?

答: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依法进行查询。查询方式和查询主体等有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5.《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一、全面推进‘全程网办’。(三)完善信息在线查询服务。电子介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介质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图属一致’在线可视化查询,探索不动产权利人线上授权委托查询和利害关系人线上查询。提升登记数据质量,夯实信息查询基础。”

8问:女性从事不动产登记领域相关工作有什么法律政策规定?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七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3.《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自然资发〔2022〕79号)第三条“国家设立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颁发自然资源部监制,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接受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组织等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择优聘任。”

4.《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八、深化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三)完善登记人员职业保障。总结实践经验,拓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职业晋升渠道。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采取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等措施,健全登记风险保障机制。针对一线窗口女性占比大的特点,争取 ‘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完善女性职业发展保障措施。”

9问:公众买卖房屋的,可以在线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吗?

答:可以在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不动产“网上(掌上)登记中心”,推出网页版、微信版、自助终端版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平台,为群众提供多种选择,构建多层次、多维度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实现24小时不打烊,随时随地可申请。构建“外网申请、内网审核”模式,推行线上统一申请、联网审核、网上反馈、现场核验、一次办结,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等服务,实现服务企业和群众零距离。

2.《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 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2020〕83号):一、加快建立集成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快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基础上,推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向更高层级发展,尽快建立集成、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率先建立实施全省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使用自然资源部统一配发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与税收征管等系统无缝衔接,实现一次受理、自动分发、并行办理、依法衔接、一网通办,杜绝“进多站、跑多网”。线上“一窗”和线下“一窗”要融合衔接,实行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线上线下人员力量和窗口要科学配备,做到全面提供服务。今年年底前力争全国所有市县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覆盖,并加快推进线上线下集成统一的“一窗受理”平台。

二、大力推进网上受理审核。利用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等网上受理审核。信息共享集成到位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由登记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申请人在网上验证身份,“刷脸”不见面办理,实现“一次不用跑”;信息共享集成暂时不能到位的地方,由申请人将纸质材料拍照或扫描后在网上提交,网上审核,核验原始材料,一次性办结,辅助快递邮寄,力争实现不见面办理。同时,要做好现场办理的优质服务。各地要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及其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推进网上便捷办、更快办、优先办,并逐步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今年年底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3.加快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立全国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同步建立线上办理平台,实现线上查询、线上申请、线上审核、线上缴费、核发电子证照,聚焦高频登记事项,逐步实现“全程网办”。

10问:关于不动产转让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有规定吗?是否公开?如何查询?

答:国家对于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有统一规定。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各类登记业务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均有明确规定。公众可以登录不动产登记机构官网查询下载,或至不动产登记大厅领取办事单。

1.关于办事指南。《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

2.关于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对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免收和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对契税和印花税适用税率进行了明确规定。

3.关于办理时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2019年底前,流程精简优化到位,不动产登记数据和相关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通过共享获取,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底前,不动产登记数据完善,所有市县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全部共享到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11问:可以申请领取电子不动产权证书吗?

答:可以。

1.《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登记证明》两项标准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附图(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的文档格式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规范,采用OFD数字化存储,而非PDF格式。

2.《电子文件存储与交换格式 版式文档》(GB/T 33190-2016)第5.1节文档特性“OFD应具有真实地保持文件中版式信息的特性,且这种特性不随着软硬件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12问:本地公司发生土地争议,一审法院作出决定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在立案起6个月内审结,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因此,法律规定的最长审理时限为1年。

13、问:本地区土地是否都进行了登记?

答: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的土地,只要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构都会依法办理。从1987年开始,我市开展了全市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总登记),对已经建成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调查审核后登记发证;从1992年开始对经依法审批的用地,经申请、调查、审核后登记发证;2003年开始以镇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为单位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目前全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均基本完成,个别未发证主要是因为存在权属纠纷等情况,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

14、问:本地区所有土地是否都进行了地籍测绘?

答:潮州市市区的土地测绘已经实现全覆盖。2003年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工作,2009年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2017年完成全市农村数字化地籍调查,实现土地测绘及调查全覆盖。2018年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完成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

15问:国家是否所有土地都进行了正式登记?

答: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的土地,只要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构都会依法办理。自1984年起,国家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及农村地籍调查,并要求到1990年完成农村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等工作。目前全国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均基本完成,个别未发证主要是因为存在权属纠纷,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

16、问:我国是否所有地块都进行了地籍测绘?

答:根据《土地调查条例》等法规规定,我国已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自上而下的调查工作体系和成果汇交体系,做到了全国土地调查测绘的全覆盖。自2007年7月起,我国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建立了全覆盖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地籍数据库。自2010年起,全国不间断地每年进行全覆盖遥感监测和变更调查,实现全覆盖地籍数据库的更新。2018年9月,我国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

17、问: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什么类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等规定,我国以权利登记为原则,以契据登记为例外。即物权变动需要登记才发生效力,但法律规定的地役权、承包经营权等个别物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8、问:法律是否要求对产权登记所需文件加以核实?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等规定,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按要求查验申请材料。实践中,登记机构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

19、问:法律是否要求核实产权转让各方的身份?由谁负责核实?

答: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并对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登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等规定,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

20、问:法律是否要求所有不动产买卖交易必须在登记机构登记,以对抗第三方?

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买卖交易的物权变动属于依法登记的情形,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实践中,交易双方为了达到物权转移目的,都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21、问:法律是否对不动产权的安全提供保障?

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六条、《森林法》第十五条等法律对保障不动产产权安全作出了规定。

22、问:我市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什么形式保存的?

答:以数字化和纸质两种形式保存。自2016年开始,我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已实现录入电子数据库,采用电子登记簿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

23问:我市是否有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电子数据库?

答:是。我市不动产登记簿信息通过电子形式记载,存在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电子数据库。

24问:我市地籍测绘图以何种形式保存?

答:以数字化的电子格式保存。潮州市地籍测绘图以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方式储存,是完全数字化的电子格式。

25、问:我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测绘信息是否保存在同一个数据库?

答:保存在一个数据库中。潮州市拥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和权籍管理数据库且两个数据库相连。地图测绘机构产生的地籍数据首先进入权籍管理数据库,经检查核实数据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后,地籍数据成果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应用,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地籍数据一体化管理。

26问: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地籍测绘机构是否使用同一编号以标示不动产?

答:是的。按照全国统一要求,潮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测绘机构均依据《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均使用“不动产单元号”作为不动产的识别号。

27问: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否提供相关担保?

答:是。从法律层面提供国家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