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区权籍调查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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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00:07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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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和平稳过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文件精神,结合潮州市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在地(海)籍调查的基础上,一并开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一个不动产单元的权籍调查事项原则上应由一家调查单位主导完成,避免多家调查机构多次调查同一不动产单元。 

第三条  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首次登记的,应当按照调查前置的原则,以宗地(海)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一并开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确保不动产登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变更或转移登记的,可以继续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但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第四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有资质测绘机构)的委托或代理由不动产权利人自行选择和决定,登记部门工作人员不能要求申请人到指定权籍调查单位申请;原则上,谁委托,谁出资。

第五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有资质测绘机构)开展业务应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申请备案,登记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不动产权籍调查资质的技术单位。 为方便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选择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在门户网站及登记场所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发布信息。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应对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把关,确认的内容包括调查单位的资质、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调查内容的完备性等。

第七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应按测绘及权籍调查有关规定对不动产登记单元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在不动产调查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在制作、应用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申请备案

第八条  调查单位名单公布以调查单位自愿申请为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列入公布名单:

  一、具有载明可从事不动产测绘的《测绘资质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二、在潮州市城区(湘桥区、枫溪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设有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有主管测绘生产的领导和主管测绘技术质量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四、有相应的测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具有与测绘资质业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六、具有从事勘测、测绘业务的相关仪器设备;

  七、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调查单位申请列入公布名单时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潮州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提供原件核对);

  三、《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权籍调查单位保密制度;

四、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年检证书复印件;

五、在市城区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备案材料审查合格的调查单位列入公布名单。申请登记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并提供变更登记材料。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定期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验审,验审合格、且未因调查成果质量评定、经常推诿不接受委托、社会信誉度差等原因受到暂停公布或取消公布的权籍调查单位继续向社会公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外公布的调查单位原则上保持在10家左右。

调查单位考核

第十二条  调查单位应建立内部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作业人员自查”、“质量检查部门检查”和“技术负责人验收”的步骤实施。调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应建立权籍调查规范、有序、透明的工作流程。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权籍调查日常台帐登录和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实行季度考核评分机制。通过日常台账及权籍调查信息系统,填写考核评分表;在办事大厅设置权籍专门投诉箱,让委托人(需留实名、委托地址及联系电话)进行投诉,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对最终的考核评分进行排名,并对外公布。对排名位于倒后三位且评分在70分以下(暂定)的调查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暂停或取消权籍调查资质公布,被取消公布的调查单位一年之后才可以重新提出申请。考核排名自本办法实施后第二季开始进行。

第十五条  调查收费标准按公约的形式,由不动产登记局召集各调查单位,协商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公约的收费标准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各调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公示的标准规范收费。

第十六条  调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给予权籍调查资质通报、暂停或取消公布;情节严重的,移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通过问询调查表了解各测绘机构是否存在不接受申请人委托行为,未按合同约定或公示的标准收费,肆意提高收费标准和以各种理由推诿接受申请人委托的。每发现一次,进行约谈,均在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公布栏中通报,一季度累计3次,给予通报,半年累计5次,责令整改,并暂停权籍调查资质公布1个月一年累计10次,责令整改,并暂停权籍调查资质公布6个月。对于多次推诿申请人委托的,今后如若政府出资打包权籍调查时,建议政府将其排除在投标人范围外;如涉及开发企业委托的,告知其首次登记可能因测绘机构信誉问题而受到影响;

  二、凡收受群众贿赂或存在向群众吃拿卡要等违纪现象,一经查实,暂停权籍调查资质公布6个月,对于只选易做的且投诉次数多、信誉度差,社会反响恶劣的,搞恶性竞争,扰乱不动产权籍调查市场秩序,且拒不改正的,一经查实立即中止其在我市开展权籍调查业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伪造调查成果,一经发现,取消权籍调查资质公布,并移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转包或分包所承揽的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一经查实责令整改,并暂停权籍调查资质公布6个月;

  五、凡伪造登记材料申请权籍调查资质公布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布;

  六、发生因调查单位原因引起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权籍调查资质公布,情节严重的,移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他产生严重后果的不规范行为。

第十七条定期按问询调查结果对权籍调查机构进行星级评分, 对委托人恶意投诉权籍调查机构的,对其申请不动产登记件先作挂起处理;对于信誉好的权籍调查机构,需到我局档案室查阅相关资料的给予优先处理,工作时效内的涉及登记业务给予优先办理,对于率先完成住宅小区首宗权籍调查的权籍调查机构,在1年内该小区涉及权籍调查由该机构承办,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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