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市城区 “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操作细则》的通知
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
见》(粤府〔2009〕7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
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 号)等有关“三旧”改造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项目认定
以下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确认、界定、认定:
(一)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的界定
1、旧城镇:成片改造项目中涉及城市、建制镇居民点以旧
民居为主,含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公共服务以及少量分散的
工业、仓储等用地。
2、旧村庄:成片改造项目涉及农村居民点及所属的商服、
住宅以及少量分散的企业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城中村”、
“空心村”用地),按旧村庄用地性质确认。
3、旧厂房:城市的“退二进三”、淘汰类、污染类等需搬
迁的企业用地,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土地用途为工矿仓
储用地的国有土地;在旧城镇中独立改造的企业用地;镇、村
“工业区”中的厂房用地,或独立改造的企业,按旧厂房确认。
4、“三旧”改造用地必须是建设用地,在2009年12月31日
前同一宗地地上上盖物的占地面积须超过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二)改造模式
1、综合整治:在不改变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整治环境或
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等。
2、功能改变:在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的前提下,按照
相关规划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
3、拆除重建:对改造地块的原有建筑物进行全部拆除,并
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
4、生态修复:对“三旧”改造用地进行整治、拆旧和复垦
等,恢复生态景观用途,或作为农用地使用。包括泥砖房改造、
两不具备村庄搬迁、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拆旧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现状地类为
农村居民点,且确能实现复耕的)、生态控制线内建设用地退出、
江河湖泊退缩线内的现状建筑物拆除,建成区范围内改造为公
园、开放绿地等。
5、局部加建:保留改造地块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且不改变
使用功能,在改造地块的空余土地上加建部分附属建筑物,完
善改造项目用地的整体功能。
6、历史文物保护: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古村落、
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等用地,要制
订相应保护措施,在坚持保护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合理活化利用。
(三)项目实施改造、完成改造的认定
按省相关认定文件要求,由区“三旧”办负责落实勘查、收集材料,并上报省“三旧”改造监管系统。
(四)土地出让金返拨
改造项目申请土地出让金返拨的,按潮府〔2016〕19 号文
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
用地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定。
(五)“三旧”改造涉及土地、房屋的现状
按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文的要求,对“三旧”改造涉及土地、房屋的现状(特别是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历史用地)逐宗调查、确认、公示。
二、申报主体确定
“三旧”改造实行属地申报为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细
则向所在地的“三旧”改造机构提出申请。
(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有多个权利主体的可联合申报;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旧村庄由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土
地涉及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可联合申报。
(二)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以旧城
镇为主的改造片区,由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
织开展现状调查等工作后申报。
三、本操作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 年12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