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市城区 “三旧”改造无偿移交公益性项目 用地操作细则》的通知
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
见》(粤府〔2009〕7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
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 号)等有关“三旧”改造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由原权利人自行改造,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除应当按规定
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
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无偿移交公益性项目用地不作容积率补偿或奖励;自行改造方应将土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政府,对仅腾出土地作公共空间但不移交土地权属的,视为未移交。
二、移交的土地应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应为具有交
通条件的完整地块,移交方案由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制定,
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报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
审定,最迟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前确定,并作为条件之一落实
在用地规划条件中。移交手续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
三、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在首期落实移交。
四、无偿移交达到项目用地面积15%或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移交后剩余面积计收,移交部分不收缴土地出让金。
五、土地出让方案未在2017 年3 月14 日之前获市政府批准的,需按本规定无偿移交公益性项目用地。
六、本操作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 年12
月31 日。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的,以国家、省的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