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公告

2024-11-02 16:1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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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行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政府令第164号)有关要求,我局直接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详见附件。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潮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