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公开曝光一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精神,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现将今年以来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案为鉴、以案释法,警示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案例一】潮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演练、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11月7日,潮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潮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存在未制定2023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区2号至3号拐点一侧终了台阶高度超过设计值、多台铲装设备作业距离小于50米共五项违法违规行为。潮州市应急管理局现场责令改正,并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潮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潮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罚:1.矿区2号至3号拐点一侧终了台阶高度超过设计值(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四)情形),公司使用汽车运输方式但多台铲装设备作业距离小于50米(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5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貳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3.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潮州市潮安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变更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2024年1月29日,潮州市潮安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到潮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于2023年12月2日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但未按规定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潮州市应急管理局现场责令限期整改,并将该公司违法行为移交潮安区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
潮州市潮安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潮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潮州市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案
2024年7月5日,湘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潮州市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在建矿山进行检查,发现该在建矿山施工现场存在“数瓶氧气瓶、乙炔瓶没有分开存放,施工现场有5名工人未佩戴安全头盔、1名工人未穿戴安全绳,企业主要负责人陈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湘桥区应急管理局现场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及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湘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潮州市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罚:1.施工现场数瓶氧气瓶、乙炔瓶没有分开存放,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施工现场有5名工人未佩戴安全头盔、1名工人未穿戴安全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3.企业主要负责人陈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