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某加工厂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案

2024-07-04 23:3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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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4日,磷溪镇应急办对辖区内的潮州市湘桥区某钢结构加工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员工王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进行电焊作业。

  二、处置情况

  经核实,潮州市湘桥区某钢结构加工厂存在安排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6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潮州市湘桥区某钢结构加工厂的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从事特种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湘桥区应急管理局对潮州市湘桥区某钢结构加工厂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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