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潮州城管曝光2起施工违法典型案例
道路开挖、地下管网管护事关全体市民日常出行与生活品质,违规施工危害突出,极易损毁路面、破坏地下管网,带来道路塌陷、污水外溢、通行受阻等安全隐患,同时严重破坏市容环境。近年来,市城管执法局持续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先后查处多起施工损毁城市道路、破坏地下管网的违法行为,引导各工程建设单位依规开展道路施工作业,营造安全有序、整洁舒适的城市环境。
l 典型案例一:施工未落实设施保护措施致管网堵塞,涉事工程企业被罚4.8万元
2025年10月31日,市城管执法局针对某工程企业违法施工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该企业于2025年8月底在潮州市潮汕公路实施某道路改建项目期间,未依规会同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制定设施保护方案,也未配套落实相应安全防护举措。施工过程中,该企业损毁污水检查井盖,并将路面渣土、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直接倾倒至路段新建污水检查井内,造成主管检查井堵塞,进而引发沿线上游污水外溢,对周边环境与群众出行造成不良影响。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3.57.1,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档次。最终,市城管执法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的行政处罚。
l 典型案例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人行步道,涉事建设工程企业被罚6000元
2026年4月29日,市城管执法局对某建设工程企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该公司当日上午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在潮州市潮安区某路段的人行步道进行挖掘,两处挖掘面积分别为1.3平方米和0.92平方米,合计总挖掘面积达2.22平方米。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215.42.7,此行为属于一般档次。最终,市城管执法局责令该单位于2026年5月11日前对被挖掘的城市道路人行步道恢复原状,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无小事,每一条管线的安全、每一寸步道的完整,都连着市民的切身利益,也考验着所有工程建设单位的合规意识。在此提醒全市各建设、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务必提前核查施工范围内的各类市政设施情况,主动与相关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接,依规制定保护方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违规作业。下一步,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城市管理领域巡查力度,坚持宣传、服务、管理在前,惩戒教育在后相结合,以实实在在的行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潮州城市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