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亮点深度解读
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9月15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市城市管理工作迈入了依法执法的轨道,开启了依法治理管理城市的新征程。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力使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不断改善,城市秩序和投资环境不断改观,城市形象和环境卫生品质不断提升,有效地完善了城市功能,营造了宜居宜业宜游的良好条件。但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目前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一些长期困扰城市管理的“顽症”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城市管理的合力还未真正形成;社会公众动员不够等。因此,要巩固和扩大创卫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除了建立完善的体制,还需要有强大的法律支撑做后盾,所以制定一部全面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二、立法过程
《条例》由我局牵头起草。自2018年2月开始,我局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系统总结我市多年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验,深入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网络平台、书面征询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采纳,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呈报市政府。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历经多次修改,于2018年6月6日提请市政府2018年第11次常务会通过,并于2019年4月28日经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核通过。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2019年9月15日正式实施。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不重复、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立法原则。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有规定的,除为了保持条例完整的需要外,《条例》原则上不再重复。一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上位法在我市得到有效实施;另一方面,《条例》在设定行为模式和法律责任过程中,充分考虑守法成本和违法责任的平衡协调,增强法条规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问题为导向,对我市城市管理中群众较为关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较好地体现了潮州元素。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共九条,主要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工作保障以及政府、部门和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责、综合执法的实施、宣传教育的开展、权利义务与举报投诉、职业尊重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共六条,主要立足于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市容和设施管理要求、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职责、责任告知、监督检查制度、应急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为市容管理,共十三条,主要对建(构)筑物容貌要求、城市道路管理、机动车容貌和运载车管理、井盖沟盖维护、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共享单车管理、绿地养护单位责任、城市绿化禁止行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公共设施广告行为管理、城市照明管理、公共场所管理、临街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予以规范明确,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四章为环境卫生管理,共十九条,根据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提出了我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设置、管理要求和责任,并对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餐饮服务业、露天烧烤、大件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它有害有毒废弃物、建筑垃圾、建筑施工单位施工、公共厕所、机动车维修及清洗、废品收购场地、集贸市场、家畜家禽饲养等影响市区环境卫生问题及行为作出规定,以条款的形式固化了一直以来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办法,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使《条例》在实际执法中易于贯彻、实施。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八条,一是明确了行政相对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律责任设定时遵循过罚相当、切实可行原则,既与国务院法规、省政府规章保持一致,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衔接。大多数罚则的设置均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前置的设置原则,采用“并可处”的处罚,使处罚更为人性化,充分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处罚原则。
第六章为附则,共一条,规定条例的施行时间。
四、《条例》亮点聚焦
城市的“痛点”在哪里,城管工作的重点就在哪里。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治理的走线顺不顺、针脚密不密,决定了城市运行是否更有序、更安全、更干净。
《条例》针对城市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精准发力、逐步治理,努力让城市“颜值”不断提升,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共享单车纳入《条例》管理
共享单车在便利人们日常出行的同时,其随意停放等问题也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条例》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设置共享单车停放场地。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对破损、残缺、无法使用的共享单车,所有权人应及时修理、更换及回收。该条款专门制定了具体的办法,加强对共享单车的管理,这是我市城市管理的一个亮点。
关于共享单车的管理,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鼓励和规范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结合城市特点做好慢行交通规划,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求各城市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车辆投放机制,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在实际管理中,考虑到停放共享单车需要占用道路,所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把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纳入城市市容管理范畴。
(2)即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
《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时间、地点等,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近年来,我国加速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全国垃圾分类工作由点到面、逐步启动、成效初显,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推进垃圾分类取得积极进展。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要加强引导、因地制宜、持续推进,把工作做细做实,持之以恒抓下去。要开展广泛的教育引导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实行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有效的督促引导,让更多人行动起来,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全社会人人动手,一起来为改善生活环境作努力,一起来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作贡献。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市政府部署探索垃圾减量分类前期准备工作,深化垃圾分类理念,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治理“城市”顽疾
占道经营、露天烧烤、机动车占道维修和清洗一直是城市管理中的顽疾,其带来的脏、乱、堵,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安全。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经批准临时占用场地范围之外进行占位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经营活动等提供场地。禁止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经营活动的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步道、公共场所及绿化带从事机动车维修、清洗等经营性活动。
针对城市“顽疾”,我局将认真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以治乱、减量、规范和堵疏结合的工作思路,大力推广引摊入市、进店经营,维护市容环境秩序。同时,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网格责任制,严格日常监管,充分发挥区、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力争走出“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
(4)加强公共空间管理和建设力度
随着我市市区机动车辆不断增加,城市道路交通压力骤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道路堵塞现象随处可见,在智慧城市建设和停车信息化推进工作的大背景下,我市通过加强停车泊位设施建设和管理力度,有效解决停车难、难停车等问题。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泊位,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停放类型有序停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泊位或者在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未经批准不得利用闲置场地私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制定具体的城市道路泊位管理办法。
当前,旅游作为“无烟工业”,正日益成为我市乃至我国经济的亮点和重要的经济引擎。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作为旅游业的基础配套,其建设、管理亟须规范。为了响应市民的关切,《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对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进行了规定。第四十二条特别规定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对外开放。
五、《条例》的落实保障
《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化、精细化、便民化的管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专项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引导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
为了全面落实《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职能,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与《条例》有序衔接,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清洁城市、卫生城市、美观城市、宜居城市是城市文明的一大标志。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中,城市建设固然重要,而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它要发挥城市“消化系统”的功能,不仅要有一套完善的设施来作基础,更要有一个合理的、科学的管理办法来作支撑。
《条例》的实施,为我市创造整洁、优美、宜居、文明的城市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最终形成执法者依法执法、全民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让城市越来越整洁、越来越靓丽。
佘延民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