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商品房预售款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潮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潮府规〔2023〕2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项和第二十条第六项、第八项,以及《潮州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潮府规〔2023〕10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自即日起暂停实施,并启动修订工作。
特此通告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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