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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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20:35
来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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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局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和市民作出提醒告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预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宣传广告,不得以炒卖房号、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诚意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前预售商品房存在下列风险:如果出现因企业资金链断裂或工程质量问题而导致无法交房情况,将给购房者造成巨大损失,企业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应认真查验商品房项目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属违法经营。
四、对违法预售等违法经营行为,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消费者应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证预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我局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2393312)。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25日